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再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28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李太郎 上列抗告人因故買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所為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李太郎(下稱抗告人)所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7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405條規定,本院就抗告人因故買贓物案件聲請再審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是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