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5號反訴原告甲○○
乙○反訴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