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現在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法律適用之準據法,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之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十月、十月,嗣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後執行。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此有法務部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六六四一號函暨所附台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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