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汶哲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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