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 薛玲 香
樓之9被告 曾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故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9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