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10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立強林建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94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9.25,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60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3月24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194711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帳務資料。三、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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