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2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因本院99年度國字第24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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