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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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吳麗紅
游本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3,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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