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83號聲請人 鄭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儒衡 、 楊昊 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2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經核定本件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計算式:5,0000×2×12×10)=1,2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用。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前開聲請費用,並補正聲請人及相對人鄭儒衡、楊昊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及聯絡地址、電話,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