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3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被告 余芮頤 (原名: 余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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