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和復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鐀櫻 被告 宋奕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