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302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陳金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叁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