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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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014號聲請人 陳倩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蔣博豐 、 錢聖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蔣博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錢聖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必要性(系爭本票已於本院111年司票字第4540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