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金郎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鄭絜伊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即反訴被告 粘智皓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智皓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訟標的價額各均為新臺幣(下同)392萬0,400元,上訴人就本、反訴均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84萬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072元,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