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973號聲請人 蔡榮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趙宇婕黃立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計息利率及計息迄日(是否至清償日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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