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151號原告 黃深良
黃雅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 黃張 滿足
黃中義 楊瑜亭 楊育安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玉 被告 董彩鳳 (即 黃中墩 之承受訴訟人)
黃雨萱 (即黃中墩之承受訴訟人) 黃雅儒 (即黃中墩之承受訴訟人) 黃雅姿 (即黃中墩之承受訴訟人) 黃正豪 (即黃中墩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 黃瑞坤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圖即臺中市 雅潭 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方案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列共有人黃中墩為被告之一,於訴訟進行中,黃中墩於民國105年12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董彩鳳、黃雨萱、黃雅儒、黃雅姿、黃正豪,有戶籍謄本可稽,經其法定繼承人即被告董彩鳳於106年2月24日承受訴訟、其法定繼承人即被告黃雨萱、黃雅儒、黃雅姿、黃正豪於106年3月9日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貳、被告黃中義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黃瑞坤與被告 黃張滿足 為夫妻,婚後育有長男 黃中煙 (已於99年6月29日死亡)、次子即被告黃中義、三男黃中墩(已於105年12月4日死亡)、長女 黃雪美 (已於86年3月7日死亡)、次女即被告黃玉。長男黃中煙死亡後遺有原告黃深良、原告黃雅萍二名子女、長女黃雪美死亡後則遺有被告楊瑜亭、被告楊育安二名子女、三男黃中墩死亡後由被告董彩鳳單獨繼承。被繼承人黃瑞坤於103年8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繼承人為被告 張黃 滿足、原告黃深良、原告黃雅萍、被告黃中義、被告董彩鳳、被告楊瑜亭、被告楊育安、被告黃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二、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協議,而兩造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原告自得請求裁判分割。原告所提出之方割方式為:兩造就被繼承人黃瑞坤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式如附圖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乙方案所示。詳言之:
㈠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相毗鄰,地目相同、共有人相同、位置相
當、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相同,惟各筆土地面積最大者為1517平方公尺(773地號土地),最小者為21平方公尺(
780地號土地),倘逐筆個別分割,將過於細分,有礙土地之有效利用並嚴重減損其價值,故應予合併分割。
㈡分割內容:
1.圖示A部分,面積656平方公尺,由被告黃玉單獨所有。
2.圖示B部分,面積656平方公尺,由被告黃張滿足單獨所有。
3.圖示C部分,面積657平方公尺,由被告楊育安、被告楊瑜亭取得並依應有部分各1/2之比例為分別共有。
4.圖示D部分,面積656平方公尺,由被告董彩鳳單獨所有。
5.圖示E部分,面積656平方公尺,由被告黃中義單獨所有。
6.圖示F部分,面積657平方公尺,由原告黃深良、原告黃雅萍取得並依應有部分各1/2之比例為分別共有。
㈢優點:
1.編號A部分由被告黃玉取得,被告黃玉表示由相片(五)之通道連接至781-1巷道即可,無需另闢道路,進而減損全體繼承人之權益。
2.編號B部分土地分歸被告黃張滿足,編號C部分土地分歸被告楊瑜亭與被告楊育安、編號D部分土地分歸董彩鳳、編號E部分土地分歸被告黃中義、編號F部分土地分歸原告黃深良與原告黃雅萍。以上各筆土地,地形完整便於使用,且位置相當,更可藉由781-1巷道連接神林路一段268巷。
㈣退一步言,如鈞院認乙方案不妥適者,則採行如附圖臺中市
雅潭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方案所示分割方案,亦符合多數共有人之利益。
㈤對被告董彩鳳所提如附圖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
7年1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丙方案所示分割方案,乃對多數共有人不利益,要屬不適宜之分割方案,理由如下:
1.編號G部分土地有通道可與781-1地號(巷道)相連接,再由781-1地號(巷道)連接神林路一段268巷,編號G部分不會成為袋地。
2.依丙分割方案,編號D共有道路面積為122平方公尺。惟依前述,編號G部分不會成為袋地。割出編號D共有道路,不僅不必要,且會減損全體共有人之權益。
3.甲、乙分割方案與被告董彩鳳所提丙分割方案,除了共有道路外,各筆土地分割後之位置、形狀均雷同,無不利被告董彩鳳之情形。
三、爰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黃瑞坤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式如附圖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乙方案所示。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黃張滿足、楊瑜亭、楊育安、 黃玉均 稱:分割方案同原告主張,不贊同丙案。
二、被告董彩鳳、黃雨萱、黃雅儒、黃雅姿、黃正豪則以:同意如附表一所示共計五筆土地合併分割,惟方割方式應如附圖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丙方案所示。詳言之:被告董彩鳳所分得之G部分屬袋地並未臨路,而原告所主張可以通行的路徑,依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6年9月15日測繪結果,原告所有的C建物(見照片一)事實上已經讓所謂的「通道」寬度僅剩一米左右,根本無法通行農業機具,只能提供人步行通過,關於此點,參見附圖三套疊兩張現場測繪結果的圖面即明。除此之外,該處兩棟房屋之間的空間,只有通到兩側房屋後門,後方有老舊的建物和高低差,根本沒有辦法通到本件分割的土地上(見照片二)。兩側房屋屋簷極低,比現在的農業機具的高度都還低(見照片二),只能提供人步行通過,根本沒有辦法通行任何交通工具。衡酌現代農地耕作,無法單憑人力,尚需以機械車輛為輔助耕作及運輸之用,是為充分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並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自應以農業機具及運輸車輛得通行寬度之道路為宜。則按一般中小型客貨車及農業機具之寬度約2公尺至2.5公尺左右,如被告董彩鳳所分得的土地無法通行農耕機械,即根本無法進行耕作使用。
三、被告黃中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開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黃瑞坤於103年8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即為兩造,應繼分即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為證,且有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5年8月16日雅地一字第1050006648號函所附繼承登記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被告黃張滿足、楊瑜亭、楊育安、黃玉、董彩鳳、黃雨萱、黃雅儒、黃雅姿、黃正豪未爭執,被告黃中義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請或陳述,由上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而被繼承人黃瑞坤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瑞坤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前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依本條例(即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辦理耕地分割,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耕地之部分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維持共有。㈡依法院確定判決或和解筆錄就共有物之一部分由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共有人維持共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9點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五筆土地之地目均為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
別皆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及兩造係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始繼承上開土地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稽,是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可請求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受農業發展條例每人最小分割面積0.25公頃之限制。又上開土地並無法令有不得合併分割之限制,亦有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5年8月15日雅地二字第1050006511號函、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8月15日中市都建字第1050135560號函、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12月7日中市都建字第1050206134號函、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年12月12日中市都建字第1050212461號函在卷足憑,而上開土地均相毗鄰,到庭之共有人均同意合併分割,審酌民法增訂第824條第5項、第6項之立法意旨,認上開土地合併分割,得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過於細分,原告請求上開土地合併分割與上開規定相符,且對全體共有人有利,應屬可採。
㈡經考量上開五筆土地之現有及未來使用狀況,並兼顧兩造共
有人之分割意願暨其等之利益等情況,本院基於下列考量,認應採取原告主張如附圖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7年1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方案所示分割方案,茲分述如下:
1.原告主張如附圖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7年1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乙方案所示分割方案,圖示A部分由被告黃玉取得,被告黃玉雖表示可由民事陳報現場照片暨分割方案狀相片
(五)之通道連接至781-1巷道對外通行,惟該通道並非被告黃玉所有,周遭亦無其所有之土地相鄰,恐不便於利用及通行,自難採憑。
2.附圖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方案所示分割方案、丙方案所示分割方案部分,兩造均同意與778地號土地相鄰之部分即甲方案A部分、丙方案G部分由被告董彩鳳取得,主要差異為被告董彩鳳、黃雨萱、黃雅儒、黃雅姿、黃正豪認原告所謂的通道根本無法通行農業機具,且部分為私人土地,故應另開闢道路即丙方案D部分供通行使用。查:該部分相鄰之同段778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均為被告董彩鳳、黃雨萱、黃雅儒、黃雅姿、黃正豪等人之被繼承人黃中墩所有,為兩造所不爭執,審酌土地之使用現狀、整體利用價值,該部分應分歸由被告董彩鳳單獨取得,又雖被告董彩鳳等人雖主張前開方案,因無法通行農業機具,且部分為私人土地,應另開闢道路部分一節,本院審酌本件系爭775地號土地既與被告董彩鳳所有之778地號土地相鄰,並無袋地情形,且本件系爭775地號土地既以原物分割分歸被告董彩鳳所有,被告董彩鳳自可由其所原有之778地號土地進出系爭775地號土地,亦為土地使收益之本質,自無需由其他土地應另開闢道路之必要,附此敘明。另原告主張之甲方案,其中B部分分歸由被告黃玉取得單獨所有,C部分分歸由被告黃張滿足取得單獨所有,D部分分歸由被告楊育安、楊瑜亭取得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E部分分歸由被告黃中義取得單獨所有,F部分分歸由原告黃深良、黃雅萍取得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經除被告黃中義以外之被告黃玉、黃張滿足、楊育安、楊瑜亭到庭表示同意,又B、C、D、E部分所臨之796之1地號土地為既成巷道即神林路一段268號,亦據原告、被告楊育安、楊瑜亭、黃玉、董彩鳳、黃雨萱、黃雅儒、黃雅姿、黃正豪到庭不爭執並陳明屬實在卷,且有卷附之00在卷可稽,故本院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分割方法,亦屬適當,綜上,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末按裁判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顏督訓附表一:被繼承人黃瑞坤之遺產┌─┬──┬─────────────┬────┐│編│財產│財產所在│權利範圍││號│項目│││├─┼──┼─────────────┼────┤│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全部││││(地目田、面積1341㎡)││├─┼──┼─────────────┼────┤│2│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全部││││(地目田、面積1571㎡)││├─┼──┼─────────────┼────┤│3│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全部││││(地目田、面積610㎡)││├─┼──┼─────────────┼────┤│4│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全部││││(地目田、面積21㎡)││├─┼──┼─────────────┼────┤│5│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全部││││(地目田、面積449㎡)││└─┴──┴─────────────┴────┘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姓名│應繼分│├────┼───┤│黃張滿足│1/6│├────┼───┤│黃深良││├────┤1/6││黃雅萍││├────┼───┤│黃中義│1/6│├────┼───┤│董彩鳳│1/6│├────┼───┤│楊育安││├────┤1/6││楊瑜亭││├────┼───┤│黃玉│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