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英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原債權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與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准予合併變更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