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筱葳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