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二號
原告翔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叁仟零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貳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