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72號、第73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9月11日判決(97年度易字第672號、第739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97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惟甲○○於緩刑期內即98年6月19日、98年7月2日及98年7月6日復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以99年度中簡字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3月29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犯同性質之罪,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正之效,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且係故意犯與宣告緩刑之案件同性質之罪,而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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