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原告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朋被告相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惟依兩造買賣合約第14條第2項約定關於合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合約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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