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4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久裕工程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