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四○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諳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五七九號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五七九號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緝字第三三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五七九號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緝字第三三二號)」,誤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五七九號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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