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6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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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6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6999號抗告人 范揚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徐沐聲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69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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