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1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關惠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之申請書影本。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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