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 陳慧璇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2務人代理人 鄭楓丹 律師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相對人即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權人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債 陳泰宗 即大友當舖權人相對人即債 陳星宇 權人相對人即債 陳銘英 權人相對人即債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NQB-2528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21年9月出廠,下稱A車)、車牌號碼:NEJ-0215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21年2月出廠,下稱B車)各乙輛、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92元、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1,100元、債務人撤回訴訟退還裁判費10,89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37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灣人壽函文、全球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機車行照、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其中A車殘餘價值過低,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B車由動產擔保債權人取償,無變價分配實益,本院亦無從變價分配;郵局存款亦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292元、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1,100元、債務人撤回訴訟退還裁判費10,89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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