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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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 王俊民 住○○市○○區○○○街00巷00號務人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姍姍 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郭倍廷相對人即債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77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存摺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其中郵局存款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11月25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3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