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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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25號聲請人三合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吉益 相對人 王登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第三人 王天意 對聲請人過去、現在及將來所欠貨款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王天意嗣後積欠貨款未能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仍無結果,已獲發債權憑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本院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銷退貨明細表等影本各1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2件、土地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32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里區○○○段│585│田│6644.77│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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