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陳弘泰 被告 林徐連福
標 許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8,800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3,9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5分之3,則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4,01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