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林松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2,393元,應繳
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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