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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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填寫無債務人。
(二) 陳明 從何時起未能履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三)提出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陳報狀(如附件一)之答辯書。
(四)提出應受扶養親屬(即 賴威廷 )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配偶 李月娥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應受扶養親屬( 賴廖阿足 、賴威廷、 賴恩廷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即李月娥與債務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五)陳明是否訂有房屋貸款契約,如有,應提出契約書及房貸繳息清單,並釋明是否仍繼續支付,若仍支付,則應釋明支付為何人所有之房屋及需支付之原因,因查債務人所提出於申請日97年6月24日之財產歸屬清單記載為查無此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