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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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17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未繳納聲請費,爰限期命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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