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72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 宋再發 相對人 吳靜芬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最新之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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