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黃鐸
       張淑晶
被   告  陳學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學璋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項但書
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9月2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所在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海山派出所,經1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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