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昭仁 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與配偶子女租屋居住,與配偶乙○○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100年次),原任職於中華民國衡山大道救世協會,於民國101年7月起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迄今,現已於104年7月1日起復職,月薪新台幣(下同)23,00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104年7月7日陳報)、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一階段每月清償2,500元(107年8月長女入小學以前),第二階段每月清償4,400元(107年9月長女入小學後至72期期滿)。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個人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
13500元,核以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略高,本院認宜以12,500元為上限。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長女就讀幼稚園階段學費較高,夫妻共
同負擔後每人每月須支出扶養費8500元,惟本院認幼稚園階段學費與生活費合計宜以每月15,000元為上限(9000+6000),是債務人此階段支出宜以7,500元認定。而長女入學後,其生活費上限宜降為每月10,000元,是債務人此階段扶養費支出宜以5,000元認定。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3,000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
出後,第一階段每月2,500元(107年8月以前),第二階段每月4,400元(107年9月以後至72期期滿)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甲○(台灣)商業銀行│181571│13.66%│342│6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38787│70.62%│1765│31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09048│15.72%│393│692│├──────────┼─────┼────┼─────┼─────┤│債權總額│1,329,406│清償總額│2,500│4,400│├──────────┴─────┴────┴─────┴─────┤│補充說明:││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7年8月。││第二階段:自107年9月至72期還款期滿。││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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