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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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乾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廖志乾前於民國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附件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如附件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2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6月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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