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66號聲請人 鄭怡薰 相對人 鄭黃翠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鄭怡薰(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黃翠鶯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鄭黃翠鶯之女,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配偶 鄭武雄 為監護人,現因鄭武雄已歿,相對人無監護人,為此,爰依法聲請選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二、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親屬同意書在卷可憑,又本件經本院家事調查官調查結果,亦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一職,應無不適任或能力意願不足之處,有調查報告可參。本院審酌原監護人已歿,參酌上揭調查報告及一切事證,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與相對人份屬至親,並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及能力,為相對人之利益,選定其為監護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