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梁桂民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梁興南 、 楊春梅 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興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