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七號
原告捷勝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右原告與被告瑞士商蘇黎世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