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二號
聲請人今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銀行信義分行│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陸萬陸仟零參拾捌│HY00八二九0││││││││元│九││└─┴─────────┴─────────┴───────────┴───────────┴────────┴────────┴──┘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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