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841號聲請人 岡美智子 相對人 蘇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註:
一、因本件聲請本票之票載到期日為民國105年8月10日,依票據法規定僅能請求到期後之利息,請併予更正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
二、因本件發票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本院無管轄權,如聲請人依限繳費後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