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旭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旭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鄭旭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21日入監執行,嗣於105年4月15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36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4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字第3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與上開㈣所示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2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8月23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5年8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