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彥希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燕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所請逾期手續費之計算方式(即金額)與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末項記載不符,請具狀釋明依貴公司請求給付逾期手續費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燕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