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丁○○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甲○○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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