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瑞因犯詐欺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郭家瑞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2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及刑事宣示判決筆錄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