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佐(原名廖家輝)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佐(原名廖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文佐(原名廖家輝)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