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美櫻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美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美櫻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3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5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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