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春蘭 、 楊奕圻 、 楊奕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人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