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慈祐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信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朝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5,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3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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