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26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本件員警係於民國97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8年)3月4日查獲印尼籍勞工YELI非法工作;被告甲○○曾於92年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3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附錄所犯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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